特殊工时制申请报批哪个部门(特殊工时制需要人社局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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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的审批管理
1、特殊工时需员工同意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制审批管理,省人社部门要求各地要依法履行特殊工时审批职责。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2、第二十五条【其他单位的适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3、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4、特殊工时制审批与告知 我们国家的工时制度可以分为三类: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有三项要求: (1)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2)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3)每周至少休息1天。
5、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制审批管理,南京市此次明确,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的,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5个工作日。
6、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指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可实现特殊工时的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在哪个部门办理
1、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实地核查,了解企业基本运行情况,对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第三条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4、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实行特殊工时制,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双流区特殊工时备案时在哪里备案
1、社会保障部门安全员处特殊工种的备案必须到社会保障部门安全员处备案。
2、该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的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是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要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3、劳动合同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能备案登记。该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且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能为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特殊工时申报流程
1、法律分析: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报告。《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职代会的审议意见,公示照片。
2、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
3、篇一:关于实行特殊工时申请报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单位是一家生产制作模型的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沙岗甲5号,现有员工×人。
不定时劳动制是如何规定的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主观: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法对不定时工作制规定如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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